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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1日  浏览: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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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服务指南

淄川区财政局发布

2015年9月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2

(二)实施机构………………………………………………2

(三)申请主体………………………………………………2

(四)受理地点………………………………………………2

(五)办理依据………………………………………………2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3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二)受理……………………………………………………5

1.材料补正……………………………………………………5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5

(三)办理进程查询…………………………………………5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5

(五)流程图…………………………………………………6

三、法律救济…………………………………………………6

(一)投诉……………………………………………………6

(二)行政复议………………………………………………6

四、表单填写…………………………………………………7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7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7

五、有关说明…………………………………………………7

附件1…………………………………………………………8

附件2…………………………………………………………9

附件3…………………………………………………………15

附件4…………………………………………………………16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实施机构:淄川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

(三)申请主体:在淄川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从事代理记账机构业务。

(四)受理地点:淄川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六)办理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具有会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七)申请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同时携带原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工作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淄川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淄川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淄川区般阳路7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3—5180027

电子邮箱:zcczjkjk@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淄博市淄川区财政局提申请,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即时领取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随即制作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3——518002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到淄川区财政局领取。

2、决定书类型:《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本证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区财政局主管责任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区财政局电话:0533—5180027

电子邮箱:zcczjkjk@163.com

信箱:淄博市淄川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科。邮编:255100

(二)行政复议

1.淄博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科,地址: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窗口(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53号),电话:0533—2306825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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