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
竞赛活动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举办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财法函[2012]3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要求,为组织好我市的参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参加本次竞赛提上重要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全体财政干部100%参赛和广大财会人员积极参加竞赛,同时,广泛发动其他社会人员参与竞赛答题。本次竞赛的组织领导情况和答题数量及质量,将作为“六五”普法验收和法规税政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市局根据各区县财政干部数,各区县会计人员数的50%,确定了各区县参赛答题的最低数(各区县最低参赛人数见附件2)。各区县财政局要确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随时反映竞赛中遇到的问题。
三、本次竞赛采取网上答题方式(具体竞赛内容、答题方法、时间安排及财政部奖励措施见附件1)。同时,省厅将在财政部奖励的基础上,对参赛人数占本地区财会人员人数比例高、答题质量好、获奖人数多的市、县(区)财政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奖。对我市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财会人员,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24学时。
附件:财政部《关于举办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财法函[2012]36号)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为了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全体公民的财政法律素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中发[2011]6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财法[2011]13号)的安排,财政部决定自2012年7月至9月组织举办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本次竞赛的内容包括财政“六五”普法读本内容及“六五”普法以来新公布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参赛人员
本次竞赛面向全社会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及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在认真组织好本地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参加竞赛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动员其他社会人员积极参赛。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赛。
三、竞赛形式和组织
本次竞赛采取网上答题、网上阅卷、网上评奖的方式。竞赛试题刊登在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上。参赛人员在网上答题并提交答卷(答题具体要求参见财政部网站上随题所附的参赛须知)。竞赛答题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9月31日。
本次竞赛具体工作由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本次竞赛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地区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和其他社会参赛人员上网参加竞赛答题。各专员办要组织好本单位工作人员上网参加竞赛答题。
四、竞赛奖励
本次竞赛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励坚持重精神奖励、适当予以物质奖励的原则。
(一)组织奖。本次竞赛设组织奖120个,根据竞赛组织工作以及参赛人数、财政干部参赛率、答题成绩等情况,对省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和设区的市(地、州、盟)级财政部门予以奖励。
(二)个人奖。个人奖分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50名、二等奖150名、三等奖600名。个人奖采取网上公开抽奖的方式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竞赛是全国财政“六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竞赛的宣传、组织工作。财政部将把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组织本次竞赛活动的情况作为财政“六五”普法中期督导和验收的一项重要因素进行考核。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的竞赛组织发动工作,力争使全体财政干部都能参加竞赛,同时积极组织广大财会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参赛。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的财会人员,可视同完成一定会计继续教育课时。
(三)各专员办要做好本单位的竞赛组织发动工作,力争使全体干部都能参加竞赛。财政部将根据一定标准对各专员办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要以本次竞赛为契机,认真总结财政“六五”普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