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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4日  浏览:1542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鲁财会[2013]24号)要求,现对全省(不含青岛市)2014年第二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每科考试时间为1个小时,三门连续考试;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计算等。根据《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财会〔2013〕3号)规定,本季度考试分为五个类别:

一类考生: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电算化。

二类考生: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珠算。

三类考生: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该类为2013731日前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或取得有效电算化成绩)或201371日前取得山东省五级(含五级)以上珠算等级证书的考生(电算化、珠算均不含外省及青岛市)。

四类考生: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电算化。该类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已同时通过且成绩在有效期内(2013年4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

类考生:考试科目为珠算。该类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已同时通过且成绩在有效期内(2013年4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

一、二类考生必须一次性通过三门考试;三至五类考生只有这一次只参加一门或两门考试的机会(在2013年7月30日之后已用过已通过考试科目成绩的除外)。自第三季度开始,所有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性通过三门考试。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144200:00--4月30日24:00。

)考试时间

201463--630日共20个工作日(部分市地延长至7月4日)。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取全省统一网络报名方式,具体如下:

(一)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点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栏目下的“网上报名”模块进入报名系统。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考试须知和注意事项,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报考人员自行选择网站公布的考点,考点报满为止。报考珠算科目的考生只能选择有珠算考试资格的考点。

(三)报考人员选择考点和考试类别后,须在30分钟内进行网上缴费,否则视为无效报名。

考生须认真核对填报信息,交费成功后,报名完成,姓名、身份证号、考点、考试科目等信息不可修改。考生可自行打印报名回执单。

五、准考证打印及信息修改

5月10日-至5月20日为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需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有误的,请在该时间内,在正常工作时间,持本人身份证、派出所相关证明等材料到所选考点归属的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更正。5月20日后,考生任何信息将不能修改。

六、成绩发布

7月10日,省财政厅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第二季度考试成绩,考生可自行查询,并打印成绩单。考试成绩全省(不含青岛市)通用。

七、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126号)规定,考试费为每科60元。

八、其他要求

(一)各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及政策解答工作。

(二)各市应于4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考点考试时间、考试场次及人数设置工作。

(三)持有外省身份证报名的考生,必须是在山东地区学习、工作或取得该地区暂住证。

(四)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在成绩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属地县(区)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可持身份证、学生证及考试合格成绩单,到学校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或持身份证、成绩单、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

有工作单位的,需持身份证、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及考试合格成绩单,到单位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或持身份证、成绩单、户籍证明(含暂住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

其他考试通过人员,可持身份证、户籍证明(含暂住证)及考试合格成绩单,到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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